* 2010-08-18    * 中國時報    * 黃天如/台北報導

明年起,夜市、百元商店、及路邊攤,不能再隨意販賣便宜的老花及近視眼鏡!衛生署說,為保護消費者,明年一月一日開始,只要有度數的鏡片,包括近視、遠視、閃光、老花鏡片、及有度數的太陽眼鏡,都納入最第一級醫療器材列管,販賣者必須具備藥商執照,無照販賣將罰款一到十五萬元。

至於有度數的泳鏡、滑雪、壁球護目鏡等運動用安全眼鏡,衛生署強調,因配載時間不長,且其眼鏡使用的環境以及度數量測背景,都與一般日常生活配戴用度數的眼鏡不同,因此不列入醫療器材管制。

同樣也不納入醫療器材管制的鏡片,還包括完全沒有度數的太陽眼鏡,以及裝飾或造型用的平光眼鏡、無鏡片單框眼鏡等,販賣這些眼鏡就不必具備藥商資格。
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粧組科長林欣慧說,這項販賣限制規定,係明年元月一日起增列醫療器材規定,明定鏡片製造、輸入均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,販售、製造業者則須取得藥商許可執照。
林欣慧說,依《藥事法》規定,未經核准擅自製造、輸入醫療器材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十萬以下罰金;未取得藥商執照販售,則可處一到十五萬罰鍰。

此外,隱形眼鏡屬侵入性產品,包括有度數的隱形眼鏡鏡片,以及純美觀用途的瞳孔放大片、角膜變色片,早已列為第二級以上醫療器材。相較之下,傳統有度數的鏡片同樣攸關民眾視力,卻處處、人人可賣,管理明顯鬆散。

林欣慧呼籲,就像「身分證」一樣,經衛生署認證的醫療器材都領有許可字號,明年起民眾配驗有度數眼鏡時,應要求業者出示印有鏡片專屬字號的卡片,維護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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